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亚洲通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要求,“严格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2022年11月1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亚洲通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22〕14号)。2022年12月5日,威海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台了《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细则》(威文保发〔2022〕8号)。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要求,“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亚洲通考古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亚洲通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要求,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要求,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四、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五部分内容。
(一)实施考古前置,确保文物安全。《实施意见》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从土地供应后前置到土地供应前,文物工作由被动跟进转变为提前主动完成,对可能出现的文物遗存从事后处置到事前介入,从源头上保障了文物安全。
(二)简化流程手续,优化营商环境。考古工作完成后进行净地出让,项目建设方可以“拿地即开工”,优化了工作流程,节约了时间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力破除了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投资活力,促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和谐共赢。
五、关键词解释
“考古前置”,就是把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从“土地供应后”前置到“土地供应前”,即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由政府部门先来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待依法依规完成后再出让给建设单位,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
六、政策解读人
孙利堂 0631-666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