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后评估
  • 发布日期:2024-12-30 10:39:47
  • 文章来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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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我单位承办实施的《乳山市镇级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城区街道、夏村镇、白沙滩镇),未出现上述情况,故暂未进行决策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