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亚洲通做好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6-05 10:56:48
  • 文章来源:乳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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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按照民政部、财政部《亚洲通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亚洲通支持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救助额度和服务机构

(一)救助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救助对象范围如需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要结合

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对符合条件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救助额度为每人每月1200元,统筹使用中央、市、区市三级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资金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市、区市两级资金补助额度为每人每月1200元扣减中央资金补助额度,市、区市按照2:8比例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资金补助额度若超过每人每月1200元的,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后续如政策变化,标准将适时调整,享受机构托养服务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料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遴选机构。结合救助额度标准,各区市要合理确定承民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区市、镇(街道)要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二、规范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见附件)。镇(街道)受理申请后,核实申请人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要将申请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报送至区市民政部门。对初核符合条件的,可由区市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区市民政部门根据镇(街道)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和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二)入住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入住机构的实际费用。

(三)申请救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身份证、入住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向区市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四)救助金额核实。区市民政部门在镇(街道)审核的基础上,对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入住时间,以及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通过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五)资金发放。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资金从低保金渠道支付到申请人账户。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区市民政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六)动态管理。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及其所在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区市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区市民政部门报告。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对象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社会救助、火化数据的共享比对,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七)绩效考核。区市民政部门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使用中央资金向当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区市要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实施流程,切实把惠民政策落实落细、落到实处。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纳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建立健全“政策主动告知、对象主动发现、信息主动公开”三主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工作精准度。

(二)加强工作协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中央资金分配、使用工作,各区市要对经济困难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亚洲通等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其中,养老服务科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市和区市两级补助资金数额确认,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科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提供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确认救助对象低保金发放数额等工作;社会事务科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审核认定,确认“两项补贴”发放数额等工作。具体职责,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规范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区市民政部门要压实镇(街道)主体责任,督促镇(街道)每月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否入住机构情况、养老机构服务情况等,有条件的区市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监管,确保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足的可通过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予以支持。各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各区市民政部门要通过线下办理、

委托代办、线上申请等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有关材料或证明,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省民政厅将在省养老管理平台设置专题模块,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专题模块,加强与社会救助、火化数据的共享比对,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录入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情况,提高管理的信息化、精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