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底前,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二、青岛、潍坊、烟台、威海海水淡化项目,2020年底前,按照原省物价局《亚洲通海水淡化用电价格的批复》(鲁价格一发〔2017〕118号)、《亚洲通烟台市海水淡化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号)、《亚洲通威海市海水淡化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批复》(鲁价格一发〔2018〕57号)规定执行;2021—2025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项目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上述价格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