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单位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机关拟对以下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与以上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以上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限以上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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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