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松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乳集用(91)字第12511080号遗失,土地面积为161.3平方米,坐落于夏村镇井子村,用途为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土地证乳集用 (91)字第12511080号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元松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