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四)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我单位承办实施的《乳山市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乳山口镇等十二个镇),未出现上述情况,故暂未进行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