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11
  • 发布日期:2025-03-12 09:01:20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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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单位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与下列单位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文强        联系电话:6321315                  

联系地址:乳山市政通路与创业三路交叉口北60米  

决定处罚单位名单:见附件“2024年乳山口决定吊销企业名单”

附件:2024年乳山口决定吊销企业名单乳山口所第二批吊销名单.xls

        《行政处罚决定书》(乳市监处罚〔2025〕110-151号)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