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芬因保管不善,将银滩淮河路6-18号1-1405室,鲁(2024)乳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411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申请人:张明芬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