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乳山牡蛎的保护,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乳山牡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策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各界人士于8月24日前以信件或者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秦佳,联系电话:0631-666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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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乳山市北环路12-1号乳山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乳山牡蛎的保护,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乳山牡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乳山牡蛎的保护和发展,从事乳山牡蛎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乳山牡蛎,俗称乳山生蚝、乳山海蛎子等,是指产自乳山市辖合法合规养殖海域内,并符合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牡蛎。
本办法所称乳山牡蛎防伪溯源标签(以下简称防伪标签),是指为了提升乳山牡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专用于乳山牡蛎生产、销售环节,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防伪标签应当包含养殖海域、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日期、产品规格、产品重量、储存条件、追溯信息等多个环节数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乳山牡蛎保护和发展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配合,遵循依法管理、品牌保护、有序发展原则,共同做好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第四条 发改、科技、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生态环境、邮政等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乳山牡蛎产业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乳山牡蛎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落实乳山牡蛎保护和发展的要求,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应用防伪溯源管理系统,服务乳山牡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乳山牡蛎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生产,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服从行业自律管理,助力乳山牡蛎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产业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引导、政策激励等措施培育乳山牡蛎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乳山牡蛎生产经营者之间组建产业联合体或者产业集团。
第八条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以及推广机构开展牡蛎新品种研发、扩繁和推广,提高牡蛎良种覆盖率,支持种业企业开展牡蛎原良种场建设。
生产销售牡蛎苗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并符合有关苗种质量的规定。
第九条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参考海域养殖承载力,科学规划利用海域,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养殖航道,保持牡蛎养殖规模适度;开展生态疏养技术指导和宣传,引导养殖户绿色健康养殖;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和养殖者开展牡蛎养殖保险。
第十条 养殖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合规手续后开展乳山牡蛎养殖生产,合规养殖范围为养殖者取得的筏式养殖用海确权范围或租赁他人筏式确权海域的租赁范围内,禁止在禁养区、航道、锚地等其他区域从事养殖活动,养殖过程中应当保持合理密度,遵守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及行业自律管理等规定。
第十一条 海洋发展部门应当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牡蛎养殖环境和品质监测,鼓励和支持养殖生产者采用环保养殖设施,保护海洋生态。
第十二条 发改、科技、工信、海洋发展、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围绕牡蛎罐头、牡蛎酱、牡蛎营养液、牡蛎医药保健品、牡蛎壳加工产品等领域企业发展,引进牡蛎精深加工项目,引进牡蛎配套食品加工企业和牡蛎壳等废弃物深加工企业,延伸牡蛎上下游产业链条,培育打造牡蛎产业聚集区。
第十三条 发改、科技、工信、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支持牡蛎科研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支持牡蛎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强对牡蛎养殖新技术、保健因子、加工方式、产品形态等方面的创新,推进牡蛎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和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乳山牡蛎产业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乳山牡蛎相关保险产品。
第十五条 发改、工信、海洋发展、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乳山牡蛎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开设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拓展贸易渠道。鼓励牡蛎生产经营者开展电商业务,支持企业争创电商供应链基地、直播电商基地、电商产业带等,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第十六条 宣传、文化旅游、 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加强乳山牡蛎文化保护和传承,组织开展乳山牡蛎相关宣传推广活动,支持创作乳山牡蛎文艺作品和文创产品。
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乳山牡蛎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主题公园、特色村镇等,开发乳山牡蛎文化旅游项目。
第四章 保护与监管
第十七条 乳山市牡蛎协会是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乳山牡蛎生产经营者可以向乳山市牡蛎协会申请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行业规范的,乳山市牡蛎协会应当依法许可其使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存在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情形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合同约定处理,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实行依申请取得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进行核验,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经营者即可在其产品上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依法取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在其产品上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经营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被取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及使用许可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乳山牡蛎实施防伪溯源管理,获准使用乳山牡蛎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乳山牡蛎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标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 海洋发展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依章开展活动;组织行业协会实施乳山牡蛎质量安全追溯,并协调提供牡蛎养殖主体、养殖面积、产量等追溯管理所需基础数据,建立乳山牡蛎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牡蛎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牡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统筹辖区内涉及牡蛎壳、牡蛎养殖废弃物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整合辖区内各种管理力量,形成管理合力,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海域违建拆除、矛盾化解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海洋发展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乳山牡蛎品牌的保护,推进信息共享,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乳山牡蛎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乳山牡蛎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乳山牡蛎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授权证明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更新;应当要求乳山牡蛎经营者在产品详情页显著位置展示授权证明、产品执行标准、防伪溯源查询办法等。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七条 从事乳山牡蛎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如“乳山生蚝”“乳山海蛎子”“乳山蛎头”“乳山精品生蚝”“乳山蚝”等,误导公众;
(三)将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表明正式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五)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如“乳山生蚝”“乳山海蛎子”“乳山蛎头”“乳山精品生蚝”“乳山蚝”等,误导公众;
(六)冒用或者伪造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七)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
(八)销售、运输上述产品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对从事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保护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
亚洲通《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现将《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1.国家及各级出台的亚洲通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的 “十四五” 规划等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与方向,为《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指引。
2.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示范区的主要任务(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我市创建乳山牡蛎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要求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制定过程
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在《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多次召开相关部门调研会,在广泛征集意见、咨询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助力乳山牡蛎产业的规范发展,加强对乳山牡蛎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乳山牡蛎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分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产业促进与发展、保护与监管、附则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乳山市行政区域内乳山牡蛎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同时定义了乳山牡蛎(产自当地合法合规养殖海域,符合特定标准和规则,有乳山生蚝等俗称)和乳山牡蛎防伪溯源标签(用于生产销售环节,含养殖海域、生产销售单位等数据,具备防伪溯源功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规定乳山牡蛎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改、科技、公安、海洋发展、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产业保护和发展;乳山牡蛎行业协会负责协助落实相关要求、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生产经营者需依法经营,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管理。
(三)产业促进与发展。鼓励培育经营主体、支持组建联合体或集团;海洋部门推进品种研发、海域规划及生态疏养;相关部门推动精深加工、产业链延伸和科研创新;财政部门鼓励金融保险产品开发;同时支持产业联动、拓展贸易,加强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
(四)保护与监管。该部分明确了乳山牡蛎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的流程、防伪溯源管理机制、海洋发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牡蛎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还规定了从事乳山牡蛎生产经营活动的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秦佳
电话:0631-666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