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乳山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2025年6月13日对乳山市隋晓飞海鲜店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测,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7月2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市隋晓飞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乳山市隋晓飞海鲜店于2025年6月12日从金谷园批发市场摊贩处购进芹菜,当事人共购进10kg,除了抽检的6kg,其余均已销售,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已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乳山市隋晓飞海鲜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乳山市隋晓飞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