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校属学院工作规程

日期:2018-06-01                  浏览:

大理大学校属学院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校属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 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 精神,按照《大理大学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置或调整学院。

第三条 学校主要通过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干部任期目标的下达与考核、各类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学院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院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发展和学校管理规律,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并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建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党委书记是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产生,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实行任期制。党委实行党务公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支部,党委书记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党员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1次,相关办法由校党委制定并另行印发。

第六条 行政根据学校授权对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 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院长、副院 长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产生,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实行任期制。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下设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等主要非常设机构。各委员会分别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发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生事务等工作负有指导、评估或咨询的职能。条件成熟的学院,在理顺相应非常设机构功能、职责的基础上,经学校批准,可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发挥师生员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党委与行政班子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增强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主动配合的意识,通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第十条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保障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统一战线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的决策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与党委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审议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与党委共同做好学生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决策机构及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校党委制定并另行印发。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 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学院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招生、教学与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教学、科研、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负责人任免,学院主要非常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员职级和职称评聘、考勤管理、人才引进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教职工收入分配及 福利待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议题及主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和纪委委员(或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综合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记录人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要认真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院要贯彻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各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非常设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党群工作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应由党委会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涉及主要非常设机构职能的有关事项,决策前应提交主要非常设机构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基本例会制度

第十六条 党委会。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具体规则由学院党委依规制定。会议由党委书 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和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为加强党委会建设,每年至少召开1次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

第十七条 院务会。院务会每周召开1次,会议制度由学院制定。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时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下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请下设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总结、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十八条 下设教学科研机构工作例会。下设教学科研机构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制度由学院制定。会议由下设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在时由其他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为本教学科研机构全体教职工。会议除了总结和部署工作,还可进行教学研讨、理论学习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会议。教职工会议每半月至少召开1 次,会议制度由学院制定。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院长不在时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除了总结和部署工作外,还可进行信息通报、理论学习等。

第二十条 其他例会。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第六章 主要非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或逐步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等主要非常设机构,以推进学院制改革。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负责学术审议与咨询的非常设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相关规定自行制订章程及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学院院长为委员;院级领导担任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4。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下设的教学科研机构推荐,经协商或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院级领导原则上不担任),并由委员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一届,原则上最多只能连任两届。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和推荐上报科研项目和学术奖项;审核和认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审议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对人才建设提出建议;选拔和推荐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审议和推荐新增学位点、学科专业、实践基地、研究基地等;受理学术争议并提出意见,指导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负责审议学位评定和授予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章程或相关规定自行制订章程及议事规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学院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学生办公室主任可以任委员(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其他委员候选人由学院下设的教学、科研、管理机构推荐并通过协商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一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和考核工作;根据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审定培养方案,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提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负责教学工作决策咨询的非常设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行制订章程及议事规则。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教学办公室主任任委员,其他委员候选人由学院下设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机构推荐并通过协商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备案。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一届。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教学改革方案和专业培养方案,提供决策咨询并进行指导和督促;指导和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提出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建议并督促执行;制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保障体系并督促检查;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教风和学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议对教学或教师的重大奖惩;负责讨论决定教学工作中个别有异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学院负责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非常设机构,由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行制订章程及议事规则。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 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生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任委员,其他委员候选人一般为学院下设的管理、教学机构负责人及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由学生办公室提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备案。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一届。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院学生工作,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健全教书育人机制,不断提高育人工作科学化水平;负责审议学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检查;负责协调指导学生思想教育、就业创业和校园文化活动;负责审议学生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审议对学生或学生工作队伍的重大奖惩;负责讨论决定学生工作中个别有异议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团员代表大会(以 下简称“团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院师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机构。以上代表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行使相应职权。教代会、工代会可以同时召开,一般一年召开1次,由学院行政、工会按照有关要求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组织召开,相关办法由校工会提出、报校党委研究并另行印发。团代会和学代会一般两年召开1次,由学院团委、学生会在学院党委、上级团学组织领导下组织召开,相关办法由校团委、校学联制定并另行印发。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相应机制,鼓励师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成员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坚持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按程序向学校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党委(党总支)的其他校属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