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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签证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01-16 浏览: 次


1、接外交部规定,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签证申请,必须经由外交部批准的机关受理并代向外国使领馆申办。除需要由外交部统一办理签证的国家外,云南省外办可直接向其他国家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避开省外办私自将护照以及内部批件送外国使领馆申请签证,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外国人代办,也不能自行催办以及查取护照。
我省需要由外交部统办签证的国家会根据外交部增加或减少统办签证国家的决定和外国设立领事馆并将我省纳入其领取并办理因公签证而发生变化。截止至20087月,我省需通过外交部统办签证的国家有16个,具体为: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南非、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海地、巴拿马、巴西、阿根廷、吉尔吉斯斯坦、意大利、墨西哥、加拿大、荷兰、秘鲁、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
2、因公出国人员均应在出国前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不能在国外办理前往其他国家的签证。
3、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和各省、市、自治区相互借调人员参加组团出访,申办签证事宜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云南省外办代为办理。
4、有关注意事项
在申办签证中,有的国家使领馆对签证材料有疑问,可能提出面谈要求。面谈时,要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秘密,与申办签证武官的提问可不予答复。不得将我内部审查批件、内部公函及内部材料交给外国人或带进外国使领馆。
领取签证时,应认真核对外国使领馆在护照上的签证情况,主要包括:持照人的姓名拼音、性别、出生年月日、照片等个人资料;签证种类、有效期、停留期、有效次数等。部分驻华使领馆还在签证印章旁加盖使领馆印章和签发日期等。各国使领馆的签证内容不尽相同,如对签证有任何疑问,请速与签证代办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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