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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关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01-16 浏览: 次


1、任何人员不得异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办理护照和通行证,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两本及以上有效因公护照或有效通行证,禁止任何人员在国(境)外同时持用两本及以上有效证件。
2、护照和通行证上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损坏或弄脏,否则证件无效。证照必须由持照人本人签名,必须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盗。若发生此情况,在国外,应立即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当地机构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原发照机关。凡因未及时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持照人的责任。
3、组团、派员单位应认真填写由云南省外办编制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返回确认书》。《确认书》须由出国境团组团长、组团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参加双跨团组的,由派员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派员单位公章。
4、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申办工作机制与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专门负责申办、管理护照和通行证,指派专人在出访期间统一保管证照。禁止组团或派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介入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申办和管理工作,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旅行社等机构和人员参与证照申办、领用和收缴等工作。
5、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单位在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未交回的因公证照,并收缴其未交回的证照上交云南省外办注销。
6、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7天内将因公护照和通行证交回发证机关或由其委托的证照收缴保管单位。个人不得保管证照。对丢失护照和通行证的人员或单位,原则上自报告之日起15天内不予受理其新的出国(境)申请。因丢失护照和通行证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7、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逾期不交护照和通行证,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外,外事、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申办护照和通行证前,应确保团组中曾申办过护照和通行证的成员已交回证照,否则,团组申办护照和通行证的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9、认真填写《申请护照卡片》和《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及签注事项表》,按要求提交办理证照的照片,不要自行裁剪,务必确保人、像一致,避免张冠李戴。
10、领取证照时,应认真核对证照上的姓名、汉语拼音是否正确,照片及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是否相符。若使用就护照,护照有效期必须有半年以上。领取通行证时还需要核对签发部门的名称、通行证专用章、地名章和签发人签署是否齐全,签注与审批同意在港澳停留的时间是否一致。
11、领取证照后,应交由持照人本人在护照指定的签名处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不得使用汉语拼音、英文或其他外文签名。签名时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护照上的签名式样必须与签证申请表上的签名式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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