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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师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26 | 阅读次数:次
 
一、为保证我院切实履行学院赋予的职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集体研究决定、具体工作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决定本院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院党、政工作情况,协调开展有关工作。
三、党政联席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是:
(一)教学、科研年度计划和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
(二)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的决策与实施;
(三)干部人事安排、调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及解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
(五)人才培养,学术梯队的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推荐工作,推荐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七)经费开支、开发创收和课时津贴、奖金分配方案;
(八)教师出国、出省进修、考察学习的计划;
(九)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本院教职工的奖惩、学年度评优推优工作;
(十一)学院布置得重要工作德文完成落实,每学期本院重要任务的确实和
落定、检查等。
(十二)有关学生奖惩等重大事务。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
(一)会议议题由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前会商确定;
(二)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或
根据议题内容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召开会议;
(三)会议参加人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人员;跨
学院的联合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与会议研究内容相关的
院长、副院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四)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并
作出决定。
五、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至二次。
 
                                                 200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