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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师范学院)亚洲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26 | 阅读次数:次
 
为了规范我院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使我院领导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了解重大事项的动态及有关信息,加强对重大事项处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广大师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按(大院党办发[2004]12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一)学院重大决策事项
      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学院发展规划、远近期工作目标、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财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工作等需要向学校报告的事项。
(二)安全工作
 师生的违法违纪情况;师生死亡或重大伤害等突法性事故;学院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学院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三)教学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
(四)参加上级主要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重要学术会议精神等情况。
(五)教师、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团体活动等情况;师生不假外出超过有关规定情况;班级外出活动等情况。
(六)涉及学院重要数据的报送情况。
(七)其它重大事项。
二、  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及值班人员;班主任及学院师生。
三、  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求
(一)要正确处理部门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关系。
(二)学院各类重大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或口头汇报学校相关部门。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我院主管领导,以利于相关部门协调和综合处理。
(四)各类突发性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五)要做好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经学校同意可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  事故责任
(一)      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隐瞒、缓暴、谎报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要给予直接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不健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多次督促整改仍然没有落实的部门要给予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三)      在处理重大事故中,对故意扰乱教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叫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      在处理重大事故中,因玩忽职手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
五、  本规定由教育科学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  本规定自发问之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