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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师范学院)补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26 | 阅读次数:次
 
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完成各专业的的教学计划、保证合格的教学质量,根据大院和教务处有关文件规定,经教育科学学院(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制订并通过《教育科学学院(师范学院)补课暂行规定》:
一、未经正式批准同意,学院任何部门、个人一律不得擅自调课和停课。
二、因工作、节假日放假、学生实习、突发事件的需求,需临时调课或停课者,个人需填写《课程变更审批表》,2学时及以内,报本学院批准,校区教学办备案;4学时及以内,报本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备案;8学时及以内,报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9学时及以上,报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三、 违反上述报批程序,或先调、停课后审批,或虽报告未批准仍调、停课者,一律视为教学事故。2学时及以内,给予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4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责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并与年终挂钩。
四、由节假日和学生实习所耽搁的课程和课时必须在教学进度计划中标明,在节假日和实习前后由任课教师机动补课。
五、教师补课之后到教育科学学院(师范学院)办公室领取教师补课单,先由学生所在班级班干部签字确认,然后,由任课教师到所属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签字,最后,由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签字并交办公室存档。
六、补课完成情况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量化和考核之中。
七、本规定由教研室主任监督执行,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查。
 
                                             
                                             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