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通

当前位置:亚洲通 >> 亚洲通 >>正文
大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4-12-26 | 阅读次数: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使实验室能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包括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及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均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以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的中心实验室和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全面主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学校实验室的主管行政机构为教务处。
第四条  各院(系)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较集中的院(系)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七条  成立“大理学院实验室工作研究会”,研究会属群众性学术团体,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年会,研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实验工作改革等问题,以提高学校实验室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的设置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须从学校及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各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由相关院(系)向学校提供实验室建立的详尽计划、论证报告和预算,由学校审查批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每年应有年度计划,各实验室应有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用房、基本设施、大型设备等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和运行、低值易耗品、实验动物等所需的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及结构调整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重点实验室、示范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评估工作,努力改善实验条件,以适应学校发展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  通过校际间或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的联合,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工作,并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做好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的编写及完善工作,安排实验课指导人员。
第十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好实验室的对学生开放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改善实验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室所开展的有偿服务,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环境保护工作,对有害物品、贵重仪器等要有专人管理,“四防”措施要落实到人。不随意丢弃和排放废物、废水、废气。
第二十三条  按照《大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理学院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大理学院教学、科研、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大理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做好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检疫及使用后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大理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定期检查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日志及对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计算机管理,对实验工作,物资、人员、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实验管理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的第四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及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大理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结合本专业特点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的实施细则,并要求认真履行。
第三十二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理学院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