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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师范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2-26 | 阅读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落到实处,并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组部、团中央《亚洲通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团省委亚洲通《云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在校青年团体,均作为推荐对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要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荐对象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团员,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要积极要求进步。
3、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4、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受到广大团员的好评。
5、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优良,“推优”当年无补考科目。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推优”当年年终考核合格。
6、被推荐对象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应当在半年以上。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实有团员总数的80%),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团员的情况,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被推荐对象赞同票应到会团员数的半数以上。团支部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参照民主决议和投票结果,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填写《大理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上报系(院)分团委审定;经学院团委进一步考察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向其所在系(院)党组织推荐。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八条  符合“推优”条件的团支部书记,各系(院)分团委委员、学生会担任副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有个系(元)分团委直接向所在系(院)党组织推荐(推荐工作程序按第七条进行);各系(院)分团委书记、副书记、学院团委委员、学院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各校区学生广播站负责人,由学院团委直接向系(院)党组织推荐(推荐工作程序按第七条进行)。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在收到团组织的推荐材料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把意见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条   “推优”对象的材料连同其他入党考察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推优”登记表有效期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四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对推荐对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二条   对推荐对象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和教育,组织他们通过上党课,进党校、团校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充分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被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之后,当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履行直接培养联系人,并及时书面通知团组织,团组织要继续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第五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避免片面性、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以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违犯党纪、团纪,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六章  “推优”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总支把“推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独立自主的开展“推优”工作。
第十七条   党总支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
第十八条   党总支帮助团组织建立必要的“推优”工作制度,搞好党团衔接中的协调工作,把“推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九条   党总支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对团组织开展的“推优”工作提出要求,结合团组织的“推优”情况,制定学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党总支听取团组织对“推优”工作的汇报,及时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排、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安排、检查“推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分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指导,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各级团组织年度“推优”率不低于20%。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