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亚洲通:校园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立项的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项目立项的原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要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校园建设总体布局,符合建设生态型、节约型校园的要求。注重延续学校校园建筑历史文脉,继承和创新校园景观文化内涵。
第二条 建设规模的确定要依据教育部亚洲通高校校舍的指标要求,校舍建筑面积的总指标应控制在92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教育部有关校舍面积要求规定以内。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要根据学校校园规划的分期安排,分轻重缓急。既要考虑原有建筑的改造,也要考虑急需校舍的新建。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及审批程序
校园内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道路、绿化、各类管线网等其他基础设施及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等均按以下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 由责任建设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基建部门)根据需要向学校提交项目建设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名称;
2.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建设项目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性质;
4.建设项目规模和体量的初步设想,包括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高度、楼层数;各种校园设施应注明数量与体量;管线类基础设施应注明总长度、规格、型号等;
5.建设项目拟建地点的大致范围;
6.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如:国拨投资、贷款、自筹,或是其他社会力量支持等);
7.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场地规划简图。简图应能反映拟建工程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的关系。
第五条 分管校领导签署原则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六条 按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意见,基建处接收学校公文批文后,组织规划复核,确认建设选址是否符合校园总规划,核查建设规模办学控制指标等。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后报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再报学校审议确定。
第七条 基建处组织设计方案招标、专家评审,确定设计方案,报学校审定,基建处接收学校公文批文。
第八条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国家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社会风险稳定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议与论证过程中,必要时应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及手续办理
第十条 基建处持相关材料办理项目立项,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组织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四)校园总体规划;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七)资金筹措证明;
(八)用地红线图;
(九)临街建筑,提供城市控规条件;
(十)经专家评审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报告及政府备案批复文件(投资3000万元以上);
(十二)经专家评审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完成概念性方案设计,办理规划相关选址手续,完成规划相关要求批复文件。三级和三级以下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小型、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及其它非工业建设工程,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项目政府立项投资批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要求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规模和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