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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基建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学校整体规划,坚持基建程序,注重过程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学校新建及大型基础配套设施进行论证并立项;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招标准备工作,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探、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交付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础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基建副校长负责基建项目建设的落实,重要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策。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建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近期及远期发展计划,负责学校校园规划修编工作。

(二)根据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开展方案设计、地形测绘、组织方案论证,报学校审定。

)根据学校校园规划,拟定校园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基建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和初步设计的报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准备工作)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编制项目的概算投资、报请政府立项、报规、人防、消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督监理单位现场监理,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配合监审部门做好工程标底编制、前置审计和预结算审核工作

)做好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确定。建设项目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安排,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经学校相关使用部门或基建部门按发展规划提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确定基建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确定的拟建项目,根据校园修建性详规,组织设计方案招标,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建筑风格、使用功能、投资概算等论证评审,并将设计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方案经学校审定通过后,编制项目立项请示,报政府申请立项根据项目投资额,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社会风险稳定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送交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及审批。同时办理相关报规手续

第十二条  地质勘察。基建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学校修建性详规,对建设项目所建地点进行地质勘察,查明建设场地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和特征,提供建设和设计所需的勘察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根据地质勘察成果,委托并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基建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相关会议或领导审批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将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基建部门应依据国家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合同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需报学校审定,待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督促监理方做好三大目标控制。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实行招标;重要的设备采购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大理州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号令)文件精神,按基建规模的招标要求择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项目标底的编制及前置审计工作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并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基建处协助监察审计处进行技术咨询。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招标原则上委托有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开展招标活动,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必备材料,完成项目招标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确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组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基建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招标文件,参与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单位项目招标,经济、技术评标专家抽取,从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15]57号)文件精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通过比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可通过内部招标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  依据大理州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号令)文件精神,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组织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组织公开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组织公开招标;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学校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可直接由原中标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  项目招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亚洲通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云政发[2015]57号)、大理州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号令)相关规定开展基建项目招标活动。

第二十  办理施工许可证。招投标完成后,由基建处办理施工许可证。起草并办理相关施工合同手续。

第五章  质量管理

三十  实行项目责任制。学校法人代表授权项目责任人, 负责人代表学校对相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责任人根据工程情况执行两级管理,即现场施工管理负责和项目总负责。项目负责人经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法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五方责任承诺书,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向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法人代表、分管基建工作的学校领导、基建部门的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无论当事人的工作是否变动,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  合理控制工期。立项报告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申报的各种审批手续、招标、施工等阶段,应确定合理的时限,不得随意拖延或盲目压缩。基建部门对施工阶段的工期要加强监控。

第三十  严格管理技术文件资料。学校基建部门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完备的原始资料。

第三十  在工程发包时任何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压缩合理施工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明确的价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结算方式、违约处罚等内容合同签定前必须由相关责任人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并交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所有合同都要备份财务部门作为工程款开支依据重要合同须经校法律顾问咨询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基建部门要依据与监理方签定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由学校订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并委托工程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要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进场前检验。严禁任何部门和任何人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材料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  学校的现有校舍在装修改扩建前,应向基建处报备。校内房屋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相关部门在制定方案前必须委托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否则不得施工。

第三十  按规定执行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四十  按规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基建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环保工程竣工资料;

(七)完成规划专项验收;

(八)完成消防专项验收;

(九)完成绿化验收;

(十)完成实体检测、室内环境检测;

(十一)完成附属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  学校基建项目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 

第四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工程资料归档。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  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  建设资金依据已经批准立项的工程,在投资估算得到学校认可后建立。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监督;计划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掌握工程进度付款计划,对工程建设提供及时的财务服务,按期完成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十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四十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主要是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和待摊投资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  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

(一)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执行《大理大学基建工程拨款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预算管理科科长、基建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或书记根据合同规定依次进行签认,附件应附施工单位拨款申请、监理审核意见、工程施工合同等。进度款的支付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之前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根据审计报告审定数由基建部门签认竣工结算支付凭证,并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按合同规定扣留结算价5%的保修金。

第四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审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结算审计报告。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及时完成基建财务审计,进行固定资产结转。

第四十  基建财务必须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和上述规定程序开支,财务手续要完备规范,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规范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否则,由财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和纪律责任。

五十  学校基本建设所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财政部2016426日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管理费开支标准列入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基建部门的日常运行费用不与基建项目的管理费用挂钩,按照学校相应的管理规定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  基建部门要对职工队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基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预防商业贿赂。

第五十  加强纪检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或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  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对学校基建项目进行严格审计。

第五十  加强社会监督。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纪委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举报人如发现重大基建工作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学校要予以奖励。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  学校附属单位和有关直属部门的基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