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日期:2017-08-06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亚洲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理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为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校内或是校外,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机构应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曾受过校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者;
(四)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或带头者;
(五)违纪后态度不端正、拒不认错者;
(六)教唆他人作伪证、阻挠事件处理者;
(七)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
(八)涉外活动违纪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若是中国共产党员,按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由党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二)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停发助学贷款;
(四)已获奖学金者,取消奖学金的发放;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处分的规定参照《大理大学亚洲通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暂行办法(试行)》。
对受处分学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所在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四)违反消防防火管理规定,造成火灾,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违反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校期间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十)连续不假外出达15日(含15日)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不假外出达20日(含20日)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1学时(含51学时)以上。
 
第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者: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在校期间出现两次考试作弊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严重的。
(四)在学术、学习、评奖等活动中有行为不端、不诚信等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内容;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的使用他人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填报、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私自变更专家意见、证明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进入苍山林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携带火种进入山林,造成火灾,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违反《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组织、煽动闹事、罢课,或未经批准上街游行、示威、举行大型集会,书写、张贴大、小字报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协同作案者,给予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参与分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购买赃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盗窃或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凡属抢劫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故意隐匿、毁弃、破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财物价值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财物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或财物价值巨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讲社会公德,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言语或其他方式煽动、挑逗或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动手打人,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进一步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目击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或邀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打架、滋事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拉帮结伙,图谋报复,冲击宿舍,搞“黑打”或对教职工的批评教育不服,挑起事端,或打架斗殴,不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而“私了”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斗殴出现伤害情形的,由责任方按不同责任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如不按期缴纳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八)殴打教职工,无论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并从中谋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明知赌博,不劝告,不制止,不向有关部门报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参与吸食、贩卖、运输、窝藏毒品,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非法传销者、网络直销,经劝告后不再参与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劝告后仍继续参与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共秩序、校园秩序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在校内私人住宅内租房住宿或临时借宿者,经批评教育返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学生宿舍(公寓)住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听、收看、复制、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涂改和伪造有效证件,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公共秩序、校园秩序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大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亚洲通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违纪,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攻击、入侵系统、网站,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音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学生酗酒和饮用啤酒以外的烈性酒。学生一律不准饮用烈性酒,凡酗酒和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责赔偿全部医药费和财产损失。因酗酒滋事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教室和校园内高声喧哗,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源,没收有关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图书馆借阅规定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学时数,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校外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三十条 不假离校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不假离校达3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5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不假离校达5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7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不假离校达7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10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不假离校达10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15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不假离校达15日,或学期累计不假外出达20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执行时,如与第二十八条相冲突,按从重从严原则,以较高一级处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学生处理权限、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处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书面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所属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再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处理的职责:
(一)校属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资料整理和权限范围内的违纪处分;
(二)教务处负责学生考试违纪证据的收集、资料整理;
(三)保卫处负责学生因治安问题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和资料整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五)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受处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在校内进行公告。
(三)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逾过学生申诉期,《处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更正与撤销:
(一)学生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确因程序不当、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分不恰当的,可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二)学生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确因程序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处分决定错误的,可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或撤销处分。
(三)对于在学生违纪处分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在对违纪学生处理时,按照一定组织形式,相关人员参与,共同讨论研究后提出处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或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具体规定按《大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