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7-08-06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亚洲通: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亚洲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学校获得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为准。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和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三)导师或推荐人认为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理大学硕士(学术)学位申请表(对学术学位研究生)或大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三)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学位论文;
(五)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六)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
(七)本人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九)学位外语(留学研究生为学位汉语)考试成绩证明,或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学位外语免考证明材料。
 
 
第三章 硕士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教学、专业实践、学术活动、技能训练,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方可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七条 国内研究生的英语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考学位外语,免考申请由研究生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通过者学位外语成绩视为合格。
(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
(二)托福(TOEFL)考试成绩 72 分以上;
(三)雅思(IELTS)考试成绩6 分以上。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必须通过 HSK 4 级考试或者学校统一组织的留学研究生学位汉语考试,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学术及专业技能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要求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及撰写研究论文的外文摘要,有一定听说能力;
(四)论文答辩前,申请学术学位的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有 1篇及以上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大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有1项及以上专利获得授权,研究生本人排名第一,大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3.有1篇及以上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杂志公开发表,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大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五)申请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须通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考核。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要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学位论文的格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题目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课题,大小适中,内容具体,避免太虚太泛。
(三)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题目初步选定后,以学院或硕士点为单位举行论文开题报告会,参加人员为研究生本人、导师(组)、 同研究组内的其他研究生等。开题报告会设评议专家组,一般由研究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开题报告会先由研究生介绍选题目的、意义及内容,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实验设计方案,工作进度安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等。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评议专家组和研究生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
(四)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在每年底前完成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以确保研究生按时按质完成学位论文。
(五)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及指导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工作最迟在论文答辩前2个月完成。
第六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原则上于每年4月和9月中期开始受理,答辩工作在6月初和11月初进行。
(二)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内容和学位论文后,可填写《大理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和《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导师根据该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平时的学习表现作出鉴定,并对该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写出详细评语,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答辩的意见,经所在学院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
(一)为进一步加强亚洲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管理工作,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学校决定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统一对每学年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二)学位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小于20%的,方能参加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论文答辩前,经导师审阅同意推荐答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采用匿名评审法(即送审论文无指导教师和论文撰写人信息) 聘请2位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中至少有一人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及评语应对申请答辩者保密,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二、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评阅人的评语。如2位评阅人均持肯定意见,可进行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需增聘1位评阅人,若此人持肯定意见,则可进行答辩,若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答辩;如2位评阅人的评语均持否定意见,不能组织答辩。不能答辩的论文在进行修改或补充后,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三、研究生处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由研究生处从校内外聘请,评阅结果的采用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安排,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答辩会。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公开举行(保密专业除外)。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提出,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研究生处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正高级职称者担任)、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担任)。答辩者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答辩前应保密。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的具体事务联系、安排、答辩会的详细记录及答辩结束后的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答辩论文必须在答辩会召开前至少一周送达答辩委员手中。
三、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评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并根据答辩情况,对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及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形成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四、答辩委员会必须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参加本次答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答辩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导师介绍研究生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位课程学习、专业技能考核、学位论文工作、已发表过的论文、思想政治表现等。
2.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时间30分钟以内。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质询答辩人的问题;答辩委员提问;提问结束后,到会其他人员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问。
4.答辩人答辩:要求即问即答。
5.答辩结束后暂时休会,导师和答辩人回避。同时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并就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含论文质量和水平、答辩时涉及的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表达能力等),写出评议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形成决议书。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及与会者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及决议书。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在答辩结束后及时将答辩委员会评语及决议意见填写在《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上,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成员签字方为有效。答辩秘书必须在论文答辩会结束后三天内,按上述有关规定将全部材料整理完毕,送研究生处归档。
 
第十七条 硕士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的,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前应组织预答辩。预答辩主要目的在于找出学位论文存在的不足,以便修改和完善。预答辩参加人员为研究生导师及指导组成员、以及部分校内外同行专家。预答辩程序参照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第七章 硕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及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各审批一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错过者参加下一次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二)国内研究生未通过硕士学位英语考试者(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三)留学研究生未通过HSK 4级考试和亚洲通:统一组织的留学研究生学位汉语考试者;
(四)第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表决,半数以上成员认为不能对论文进一步修改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者;
(六)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七)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以下学术不端行为者;
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3.伪造注释;
4.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者;
5.其他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位错授、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原《大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大院研发[2014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