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日期:2017-08-06  作者: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大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亚洲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理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校长任副组长,由校办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长、保卫处处长、校团委书记,各校属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和学生工作部(处)有关科室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处)长、保卫处处长兼任,学校各部门、校属各学院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处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宏观工作,各校属学院和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侧重于安全教育,保卫处侧重于安全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校属学院积极参与和配合。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应当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八条 各校属学院要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事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要根据环境、季节的变化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特殊疾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由于学校办学特殊的地理位置,学生不得私自攀爬苍山,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山林,不允许私自到江河湖海游泳。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注重心理引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和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行政副校长主要负责。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为更好地保障学生利益,有效减少因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学校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自愿购买医疗保险及平安保险。
 
第十五条 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
(一)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工作责任制:
1.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工作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者(学院、部门、班级、社团、学生临时组织等)对学生安全工作负全责。
2.各班级或其他团体、部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把安全问题放在首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外出乘坐的包车、包船(须有正规的运营资格),且严禁超员超速行驶。
4.外出活动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集体驻地要消除不安全的隐患。
5.外出人员较多的重大活动,必须有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处人员参与。
6.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班主任或有关团体负责人必须亲自带队前往,要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不能由学生干部带队。
7.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该集体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8.未尽事宜,视情况酌情处理。
(二)学生集体活动申请审批程序:
1.全校性的外出参观、考察、义务劳动等重大活动,必须由组织活动的部门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活动。
2.各校属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的集体外出活动,由班主任先写出书面申请报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方可外出活动,班主任必须带队前往,确保安全。
3.各学院之间由各个班学生混合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由组织者写出书面申请,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活动,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自发组织的外出活动,须先向班主任、本班班委或同宿舍成员说明去向,安全问题自己负责并按时返校。
5.未按申请审批程序组织活动,发生任何事故的,由组织者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6.除实习、专业技能实践活动外,学生外出活动,一律不得在正常上课时间内进行。
7.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会、学生社团集体外出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校团委实施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或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学校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一)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的责任而导致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不按要求操作(活动)或自身过失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其他相关事宜参照《大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三)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等。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按国家亚洲通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和有关单位参照国家亚洲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院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亚洲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亚洲通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大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大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大理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试行)》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