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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档案借阅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22 来源:档案馆 作者:档案馆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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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及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档案的借阅使用,确保档案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或委托书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馆藏已开放的档案。经档案馆审核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档案。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凭《档案查阅申请表》,可直接到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后查阅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查阅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需事先经归档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学校纪委、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因特殊任务查档,须持本单位领导签字的介绍信方可查阅。

    借阅档案的单位一律不得委托学生代为借阅。
    第三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档人有效证件,办理手续后可查阅本馆开放的档案资料,必要时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但不予借出。

    第四条  查阅未公开档案或涉密档案,本校教职工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填写《涉密档案查阅审批表》,经归档单位负责人(例如:党群类、行政类档案经校领导与党政办主任批准,科研类档案由科技处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批准,财会类档案由计财处负责人批准)审查同意后,必要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及校领导审查同意,方可查阅利用。

    第五条  因私查阅本人学籍档案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毕业生持毕业证或学位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因私委托他人查阅学籍档案的,被委托人须持有效证件及查阅人有效委托书,方可查阅。

    第六条  档案限在馆内阅览。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的,须填写《档案借出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归档单位及档案馆馆长批准方可借出。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七条  借阅档案者须对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损毁档案,不得拆卷,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标记,不得增删档案内容,不得转借,不得带至公共场所;阅毕归还时,应当面清点注销。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学校有关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办法办理。

【责编/周毅敏 审核/喻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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